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保障体系,鼓励贫困学生积极进取、努力成才,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费减免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
高职学生。
学费减免学生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调查审核,严肃、认真地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费减免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助中心及认定工作组。
第五条 认定工作组由校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保处处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安排、布置、组织和管理减免学费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章 减免学费对象、额度及条件
第六条 减免对象及减免额度
1、孤儿:孤儿学生必须由家庭所在单位、居委会、当地派出所出具孤儿证明材料。学校一次性减免当学年学费的30%。
2、革命烈士子女:烈士子女必须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革命烈士证明。学校一次性减免当学年学费的30%。
3、父(母)残疾(2级以上),长期卧病及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残疾证明),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者。父母双方残疾,学校一次性减免当学年学费的25%;父母一方残疾,学校一次性减免当学年学费20%。
4、父(母)有一方去世的,家庭人均收入在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线以下者。学校一次性减免当学年学费的20%。
第七条 减免条件
1、学生本人为国家计划内在校全日制
高职学生;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本学年内无纪律处分;
3、生活俭朴、无高档手机、高档化妆品、奢侈品、无在外私自租房等;
4、无吸烟、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合格;
6、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7、本学年学生思想品德鉴定为良好或以上者。
第四章 减免学费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减免学费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一次,具体程序为:
1、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残疾证或救济证,及村、乡镇、县民政部门三级证明)。此项工作安排在每学年十月份,逾期不再受理;
2、在班主任主持下,班委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评议意见,上报认定工作组;
3、认定工作组收到上报材料后,根据学费减免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报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后,公示学生名单5个工作日,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公示无异议后,交财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4、经公示后,资助中心将学费减免通知单发放到班级,学生凭学费减免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享受减免学费学生的经济情况,学校将不定期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或违背减免条件等者,除责令其全额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的各种奖助资格。
第十一条 本学年如有违反减免条件的任意一项,将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减免学费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符合减免条件的各项不累加计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情况只能申请减免本学年的学费,以后学年如需减免,需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