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资助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第十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对特色专业给予一定的倾斜)。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实行认定评议和认定审核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校组织实施。我校制定具体申请评审细则,并报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我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我校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我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以内);或学习不努力、经常旷课者;或外出通宵上网者;或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该学年未达到合格及以上者;或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者均不予资助。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有违纪行为,将立即停止国家助学金余额的发放。此款应当用于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开支,若发现用于请客吃饭、抽烟、娱乐、送礼、转借他人等行为,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