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
高等职业教育、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各层次学生和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社会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管理坚持培养人才为目标、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规范管理行为和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处是学生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其职责: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负责制定学校学生管理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全校学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组织开展调查、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四)负责学生宏观管理,做好学生的评先评优工作,负责学生奖学金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核、行文及报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校学生活动的规划,督促各系(部)做好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负责全校责任区的划分和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学生的安全法纪教育和好安全防范工作。
(七)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门卫制度;
(八)会同团委抓好学生会组织建设,做好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使用工作,发挥学生干部队伍“三自”作用。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协助学保处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维护教学秩序;
(二)后勤处配合学保处做好全校学生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工作流程
第七条 学生管理工作按照:校园秩序管理、学生文明行为管理、各种证件的办理、学生住宿管理、学生考勤管理、困难学生补助、班级量化考评、学生奖励、学生违纪处理和学生申诉的流程进行。
第八条 校园秩序管理。包括学生出入校和校园秩序的管理:
(一)学生出入校的管理:
1、本校学生一律凭学生证或出入证进入本校大门;
2、进入学校的学生,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3、上课时间,学生严禁出入,特殊情况需经学保处批准,方可出入;
4、携带公物出校,需持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放行证,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否则门卫有权禁止出校。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保卫人员报告;
5、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学校。早上8时,晚上20时。
(二)校园秩序管理:
1、学生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宪法,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它公民的权利;
2、学生团体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第九条 学生文明行为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校学生应严格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参与任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治安、有损祖国和学校尊严、荣誉的活动;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风。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校许可的勤工俭学活动,不准经商。严禁参加陪酒、陪舞、陪客等“三陪”服务;
(四)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严禁上课迟到、早退、旷课、考试弄虚作假;
(五)勤俭节约,艰苦朴素。不浪费水、电和粮食;
(六)举止文明、着装大方。不准穿裤头、背心、拖鞋进教室、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
(七)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和废旧杂物,严禁在洗脸间、厕所乱倒垃圾、杂物和剩饭剩菜;
(八)男女交往,文明得体,不准勾肩搭背和发生其它不文明行为;
(九)自觉维护学校治安,严格遵守校园管理制度,不准在校园内张贴广告,不准饮酒,严禁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
(十)爱护公物和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严禁在墙壁、厕所、桌凳、门窗上乱踩乱写乱画。
第十条 各种证件的办理,要求如下:
(一)学生证、出入证、身份征、阅览证分别由学保处、教务处负责办理;
(二)凡在校注册的学生,必须办理“三证”(学生证、出入证、阅览证),户籍转入我校者需办理身份证;
(三)证件不慎丢失或损坏后,必须立即写书面报告到有关处室。补办,费用自理;
(四)证件不得涂改、转借,应妥善保管;
(五)学生毕业离校或因其他原因离校时,必须将所持证件交还有关处室注销。否则,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管理。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我校学生原则上必须住校,个别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外住;
(二)住校学生须先到财务处交纳住宿费,由后勤服务中心凭交费收据安排住宿,领取房间钥匙,并按指定床位住宿。同时收取公物押金100元。学生毕业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向后勤服务中心交清后,领取公物押金方可离校;
(三)学生要严格遵守休息时间,不能私自在外过夜。确因特殊情况当晚不能返校者须报辅导员批准或向宿舍舍长讲明去处。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
(四)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清洁,床铺、生活用具等摆放整齐、干净。爱护公物,属自然损坏者,由学校负责。如发生上下水堵漏等问题应及时向管理员反映,并填制《报修通知单》交到维修部门,属本宿舍人为原因造成由本宿舍出资维修;
(五)举止文明,团结互助,不妨碍他人休息和学习。不酗酒、不打架、不喧闹、不赌博、不得传播观看不文明书刊和音像制品;
(六)住宿时必须注意用电安全,不得在宿舍内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违者重罚;
(七)学生用水用电,按照《航天职工大学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八)建立宿舍成员轮流值日制度,宿舍舍长要负责本室成员每日轮流清扫。编排的值日表要贴在宿舍显要处,以便学校考核、检查,并将此作为“文明宿舍”评选的首要条件;
(九)住宿生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不要在床铺、枕下等位置放置现金及其小型贵重物品,谨防失窃;
(十)被学校开除、除名、退学处理以及毕业的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者,将视为无理居住,由学校采取强制办法离校;
(十一)宿舍不准他人留宿,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
(十二)不得在阳台上挂置重物、攀越、往楼下丢垃圾等不良行为,如发现将严处;
(十三)学校将进行经常性的查房和查铺,各宿舍舍长应积极配合。检查后要进行写实记录,每月汇总一次,作为“优秀班级”、“文明宿舍”评比的因素,还将影响个人操行评定及各类评比。
第十二条 学生考勤管理。须注意事项:
(一)对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要进行考勤;
(二)学生考勤采取班级考勤、任课教师考勤和学保处考勤相结合的办法。上课以任课教师考勤为准,各班考勤由班主任负责实施。学保处不定期地对各班到课情况进行抽查。每周二辅导员将上周考勤报学保处,每月末由学保处公布一次学生考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由学保处备案;每学期末随同学生成绩册通报学生家长;
(三)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假条一式两份,班主任签署意见,按规定权限批准,经批准后方可有效,学生请病假,须持医疗单位证明(一天以内有学生假条即可批准,一天以上需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药费单据方可批准),急病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可后补。一学期内病假超过四周或累计达40天者应予休学;
(四)学生请事假,超过两天必须由主管领导批准。节日前后,一律不准请假。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学生请事假一学期内累计二十天者,应令其退学;
(五)请假审批权限,按以下原则执行:
1、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批准,不得连续批假;
2、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主任批准;
3、请假二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学保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4、请假一周以上由学保处会同教务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
5、请假天数应连续计算(含公休节、假日);
6、请假由辅导员负责登记,学保处汇总备案。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者,均以旷课论处,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集体活动每缺一次按一学时计。
第十三条 困难学生补助。学校每学年按有关规定从学生学年学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特困生补助经费,对困难学生进行援助,并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补助发放人数控制在全校人数的3%之内;
(二)困难生每学年末首先由学生本人持村、乡、县三级有关部门同时出具的证明提出申请,由班委会按照评比条件与平时情况核实后提出名单,按指标经全班同学推荐,报学保处审查并于下学年初充抵学费;
(三)困难学生补助发放标准为两种:
特困生占补助人数的30%,补助额为800元/年;
困难生占补助人数的70%,补助额为500元/年;
(四)特困生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地区最低生活标准之下;
2、家庭发生重大事故、经济状况严重不济者;
3、家庭所在地发生天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五)凡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有抽烟、喝酒等品行不良行为者;使用手机、高档用品等奢侈品或消费与其经济状况不符者;学习态度不端正者;取消其参加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 班级量化考评。班级工作量化考核分成若干项,对各考核项以百分计。基础分定为60,考核档次为:优秀90-100;良好80-90;一般70-80;不合格70以下。考核评选项目如下:
(一)出勤率:(100分)
旷课:每旷一学时扣1分,事假每学时扣0.5分,病假每学时扣0.1分(晚自习与上课等同),迟到,早退每学时扣0.3分;
(二)课堂纪律:(100分)
1、不听任课教师批评者每人次扣5分;
2、与任课教师顶撞者每人次扣10分;
3、殴打谩骂教师每人次扣20分;
4、不听讲,做其他事情,说话被教师记录在案的扣2分;
5、课堂情况记录(见附件2),整班课堂纪律混乱的扣10分。
(三)课外活动:(60分)
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积极参加,每次活动,参加人数在全班的五分之四者加6分,五分之三的加4分,五分之二以下的加2分,不参加不加分。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班级获奖每次加3-5分,个人获奖加0.5-1分;
(四)班级建设:(60分)
各班的班会应每两周进行一次,班会要求有主题,有记录,参加人数应在90%以上,每开会一次加5分。班级的活动每次加5-10分,小组活动每次加2-5分。差生转化工作由学生处综合考查加5-15分;
(五)劳动观念:(60分)
公益劳动全体学生均应积极参与,学保处根据参加人数给予加分;
(六)好人好事:(60分)
按每人次加分,根据做好事大小给予加1-5分;
(七)学习情况:(100分)
1、作业情况,每人少交一次作业扣1分。
2、学期成绩(含考查)发现不及格现象,按每人次扣1分,在总评学分中扣除。
(八)卫生评比(60分)
1、宿舍卫生:每次检查优秀加2分,良好加1分,一般不加分,检查后填写“宿舍检查情况表”(见附件3),获月份优秀流动红旗加5分;
2、教室卫生:每次检查优秀加3分,每次检查良好加1分,一般不加分,获月份优秀流动红旗加10分;
(九)遵守校纪:(100分)
受开除学籍处分每人次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每人次扣25分;受记过处分的每人次扣2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15分;受警告处分的扣10分;其它违纪情况可视情节扣1-10分;
(十)评选办法:
1、学保处指派专人负责检查和统计,每月由学保处牵头,会同团委、学生会、班主任总结。每月公布一次,并给月份评优秀班级奖励班费,流动红旗;
2、学期末总评一次,总评优秀者为优秀班级,并给予物质奖励。同时作为优秀班主任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生奖励。学校对学生奖励,设立集体和个人奖项,评选办法如下:。
(一)学生集体奖项:
1、“优秀班集体”;
2、“文明班级”;
3、“文明寝室”。
(二)评选要求:
1、优秀班集体按学校班级总数的10%评奖,每学年评一次,奖励班级200元;
2、文明班级按学校班级总数的10%评奖;每学期评一次,奖励班级100元;
3、文明寝室按学校宿舍总数的8%评奖,每学期评一次,每寝室奖励30元。
(三)学生个人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
1、“三好学生”奖;
2、“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3、“优秀学生干部”奖;
4、“单课成绩优秀”奖;
5、“思想品德优秀”奖;
6、“优秀毕业生”奖。
(四)学生集体与个人奖励评审,每年十月份以系为单位进行,由各系推荐和初步评审、报学保处审查,审查后公示一周,报校委会批准。学生会优秀干部由学保处提名推荐,公示一周,报校委会批准;
(五)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1、授予荣誉称号;
2、通报表彰;
3、颁发奖状或证书;
4、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违纪处理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成立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煽动闹事者;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张贴散发各种宣传品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对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七)对于肇事者、打架斗殴者、赌博者、旷课者、弄虚作假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违反校园、教学、宿舍、图书馆等管理制度者、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9人;
(二)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2、被退学处理的;
3、因违法、违规、违纪受纪律处分的。
(三)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见附件4);
(四)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组成附件:
附件1: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手册
附件2:课堂情况记录表
附件3:宿舍检查情况表
附件4:学生申诉表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有关学生管理的其他规定按附件1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