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户口正常的迁移,防止户口丢失以及毕业、退学后户口不及时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下称
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口是户口迁移到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就学的
高职学生。
第四条 户籍管理原则:坚持入校落户、毕业迁移、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和推迟迁出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学保处是学生户籍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收集学生户口,审核学生户口迁移证有关内容,打印迁移户口学生名单;
(二)负责申报迁移户口学生人口控制卡;
(三)负责对迁移户口的学生进行落户;
(四)负责学生户籍证明、政审证明、户口迁出。
第六条 户籍工作按照迁移落户,户口迁出,集体户口借出,保存户口,丢失罚款的程序进行。
学生须是正式考入我校的
高职统招生。必须当年考入当年迁入落户。
第七条 迁移落户。凡是考入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的
高职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入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有关手续。
第八条 户口迁出。学生凭就业报到证,退学证明,开除学籍文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应届毕业学生离校前凭省教育厅报到证、退学、开除学籍文件在学校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 学生集体户口卡借出。借出集体户口办理身份证时要交100元押金,办理完后及时交回退还押金。
应届毕业生一般不借集体户口卡,确因联系工作或其他事情需要借户口卡的,进行登记后并交纳100元押金方可借出(办理旅游护照需交纳500元押金),借期一个月,超期以上每天罚款五元。
学生办理出国留学或到外国定居手续需持招生就业处证明或其他部门相关手续,并交纳500元押金,签证下来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上缴身份证方可领取押金(不交身份证罚款100元)。 第十条 保留户口。学生毕业分配应及时迁出户口,如确有联系工作有困难的暂不能迁出,需提出书面申请和学校签订暂时保留户口协议,预交两年保管费方可暂存户口,如果没有提出书面申请,也未签订暂时保留户口协议的每年交纳100元管理费;第三年开始每年递增交纳200元,迁出时按规定累计收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丢失罚款 。学生借出集体户口期间应妥善保管,不能损坏,如有损坏罚款5元,如有丢失罚款50元,并由学校保卫部门开具证明,本人到户口所辖派出所进行办理。
毕业后不办理离校手续、不和学校签订暂时保留户口协议和户口让他人代办必须有本人委托书发生丢失的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在办理中将集体户口卡丢失罚款100元,由学校开具证明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先在报纸上刊登挂失声明,一个月后方可补办。应届毕业生当年不再办理正式身份证,有急用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一般不办理一切有效证件,确因工作需要办理证件的,可以办理临时性证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组成附件:
附件1:户籍证明;
附件2:政审证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