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团体的管理,加强学生团体建设,丰富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培办(2006)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简称“职大”)、西安航天红光技工学校(简称“技校”)各类学生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团体,是指具有职大、技校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四条 学生团体的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协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团体活动。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校纪校规。
第二章 学生团体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生团体必须接受校团委的领导。校团委受校党组织的委托,在学保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的支持下,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的学生团体组织,统筹安排活动。
第七条 学生团体挂靠部门必须是学保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加强对团体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团体开展定期理论和业务学习;
(二)把挂靠的学生团体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纳入部门议事内容,对挂靠学生团体的建议给予帮助、指导和支持,对该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关心、培养和监督。
第八条 学生团体必须至少聘任指导教师一名。所聘指导教师必须是该团体挂靠部门或经挂靠部门同意的,从事与学生团体业务有关工作的业务优秀、思想过硬、活动能力强、热心并有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团体工作,乐于为学生服务的教师或党政干部。
第九条 学生团体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培养、推荐与考核学生团体负责人;具体指导、支持与参加学生团体的业务活动;指导、考察学生团体的组织管理工作。学生团体指导教师受聘后必须尽职尽责,考核不合格者,挂靠部门应及时予以撤换;学生团体对指导教师不满意的,理由正当、事实无误,亦有权要求挂靠部门及时撤换。
第十条 学生团体职责: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三章 学生团体成立、变更、注销、解散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向校团委,按理论学习类、文学艺术类、体育健身类、学术科学类、志愿服务类、其他类六个类别中的一个申请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一个学生团体只能登记一个类别。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团体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一个明确的挂靠部门,一名得力的指导老师。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团体,应由发起人负责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三)挂靠部门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核准意见。
第十四条 团体申请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团体名称、宗旨和类别;
(二)学生团体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
(六)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五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第十六条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团体会议,通过章程,产生团体管理机构、负责人,到校团委办理新学生团体成立的登记与注册手续。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团体进行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不得批准团体成立:
(一)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情况者;
(二)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学生团体,无必要成立;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或筹备期届满时在册会员未超过十人的。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更改名称须向校团委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团体注销,新团体的成立应重新按本条例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注销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目前团体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指导老师、成员情况、经费状况;
(二)申请注销的内容;
(三)对团体经费的处理意见;
(四)学生团体因某些原因难以维持的情况下,征得三分之二会员同意后可以向校团委提出注销申请。
第二十一条 批准注销后,校团委发布公告,同时监督其具体操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学生团体,校团委有权对其进行整顿,对性质严重的有权强行注销,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团体,由校团委发布公告,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被责令整改但到期仍无改观的;
(二)连续两个学期,学生团体会员不足十人或未开展活动,或未注册的;
(三)挂靠部门、指导老师一致建议解散的;
(四)其它应当被解散的情形。
第四章 学生团体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经学生团体指导老师签字后,报挂靠部门批准,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工作报告;
(三)修改团体章程;
(四)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五)审议学生团体经费使用与收支情况。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者半数以上通过,学生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团体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团体日常事务处理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正、副会长各一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由校团委审查后产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受到校纪处分;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团体负责人;
(三)在本校其他团体已担任职务者;
(四)被校团委、学生会撤职的干部;
(五)不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六)其他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义务:
(一)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团体。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有权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学生团体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会员利益,会员有向校团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四)会员应当遵守团体章程,交纳会费,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经校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可面向会员定期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5元/人·年。或争取与接受社会资助(或资金),用于学生团体建设和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通过积极围绕挂靠单位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争取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通过积极申办学校倡导的与本学生团体建设相关思想、学术、文化、体育和服务类活动,争取校团委的经费资助,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学生团体如果有举办单项或系列活动的良好设想及条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含经费预算),上报校团委,获得批准后亦可得到相应经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校纪校规,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团体换届或更换团(会)长之前,必须由校团委组织对该团体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开展宣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其他相应规定。学生团体动态可通过校刊《天河》发布,作品或成果可在《天河》及各自小报或其他公开刊物发表,亦可申请编辑专刊。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一个月内到校团委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学生团体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一)上一学期学生团体工作总结经费决算;(二)本学期学生团体活动计划;(三)学生团体挂靠部门和指导教师意见。学生团体办妥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经校团委、学保处备案,学生团体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椭圆形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团体宗旨、有关条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和校团委管理;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该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团体理事会或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他应当进行整顿情形。
第五章 学生团体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以团体自筹经费为主,包括:会员会费、赞助和其它正当渠道收入等。
学校下拨的活动经费。
第三十八条 团体活动经费申报手续:
(一)属于各团体内部活动者,从团体自身经费中提取;数额较大或特殊情况,由团体负责人书面申报,需经校团委审批;
(二)属于团体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团体应提前交详细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活动审批后,团体负责人按实际情况交活动总结及经费结算表,经审核后,按原定审批的数额内,凭有效发票报销。
第三十九条 团体财务报销要求:
(一)活动计划与活动经费预算经过校团委签名后方可生效;
(二)需有效发票方可报销。每张发票后须注明用途,经手人及证明人签名。交活动总结及经费结算表后,经严格审批后方可按审定数额报销。
第四十条 团体财务工作:各团体财务负责人必须有两名组成,分担会计和出纳,做好帐目记录。并定期向校团委及各团体成员公布帐目。校团委不定期进行抽查,且在年末将各学生团体财务情况向学校财务处上报。登记管理各团体的固定资产,每学年登记一次。若有损坏,必须在三天内向校团委报告。换届时进行折旧重新估价。
第四十一条 团体财务纪律:
(一)严格执行团体财务制度,细心做好每一笔帐。团体若在一学期内出现两次财务混乱者,注销其该年度的注册资格;
(二)如出现利用职务侵吞公款等行为者,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学生团体纪律
第四十二条 团体会议纪律:
(一)校团委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学生团体负责人会议。在正常的情况下,各团体主要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有请假条并通知该团体其他理事参加会议。凡两次无故缺席者,在团体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三次以上者,将免去其职务;
(二)各团体两个星期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会员较多者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商讨本团体工作事务。每次召开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会议,对会员无故缺席三次者,在团体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四次以上的可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团体工作纪律:
(一)在执行分派的任务中,未能自觉按时完成者,予以内部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导致无法按质按量如期完成任务者,予以警告以上的处分;
(二)由于个人责任心,影响工作进度者,予以内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三)擅自以团体名义向社会拉赞助或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经发现,将开除其一切职务,情节严重的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奖励
第四十四条 校团委按年度开展“学生团体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学生团体”、“学生团体优秀负责人”、“学生团体优秀会员”的评比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团体参与学校或校团委组织的活动,将作为“优秀学生团体”的评选条件之一。
第四十六条 “优秀学生团体”评奖条件及比例:
(一)是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正式在册团体,且成立至少满一年以上;
(二)学生团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团体的自身建设,良好以上会员比例不低于会员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有一个比较坚强的、有威信的、团结的团体领导集体,工作有创新有实效;
(四)积极开展团体活动、有特色、效果好、受欢迎;
(五)有全局观念,能积极完成校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六)团体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平时活动正常,学年有工作总结;
(七)团体经费管理严格,帐目清楚,使用合理;
(八)评优比例占团体总数的20%。
第四十七条 “优秀学生团体干部”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担任学生团体干部,且任职至少一学期以上;
(二)政治上积极向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优良道德品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协会各项制度;
(三)热爱团体积极参与团体工作,认真完成校团委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按时出席会议,任期内团体活动正常,并有一定的影响力,广大会员及同学反映良好;
(五)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心理健康,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工作确实出色者可适当放宽;
(六)个人考核等级为优秀;
(七)以团体为单位计算总量,评优比例控制在干部总人数的15%以内。
第四十八条 “优秀学生团体会员”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政治上积极向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及遵守团体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团体,认真履行协会义务,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心理健康,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四)个人考核等级为优秀;
(五)以团体为单位计算,评优比例控制在总人数的5%。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团体优秀指导教师的评优条件:
(一)尽职尽责,得到所指导学生团体会员的肯定与好评;
(二)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学生团体的管理工作;
(三)活动有成效,所指导的团体获得“优秀学生团体”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暂行条例)》(职字[2004]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