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免学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13〕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财办教〔2013〕2号)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加强我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
第三条 免学费标准与财政补助方式。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免学费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直接领导,学保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成立资助工作管理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由校长亲自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财务处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保处,学保处处长为助学办具体责任人,配备资助专职干事,具体负责免学费学生申请、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 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及补助标准
1.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补助标准:高级工每生每学期1800元,中级工每生每学期1400元。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学校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上成功上传个人信息,并经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本学年内无纪律处分(旷课、迟到、早退、夜不归宿的学生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情节严重的不得认定为免学费对象)。
3.生活俭朴、无高档手机、高档化妆品、奢侈品、无在外私自租房等。
4.无吸烟、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不良习惯。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考核合格。
6.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第四章 免学费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免学费补助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免学费的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生亲自填写《技工院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户口本首页和学生本人页以及身份证(正面)复印件(需复印在申请表背面)。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交低保证明、社区开具相关证明或《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
(3)户口本户籍性质不明确的须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学生户籍证明。
3.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评选流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结合在班级表现(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在80分以上),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审核后将学生材料上交至资助办,最后由免学费资助工作管理小组根据当年度在校城市学生总数的15%的名额进行审议、公示,最终将公示无异议者进行系统上报。
4.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在收到所有上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将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由资助人员负责将学生信息统一上传至《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免学费管理子系统)》,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批。
5. 学校需妥善保存免学费工作的有关材料,存档三年以上备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免学费补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规范的资助资金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资助有关要求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对享受免学费学生的经济情况,学校将不定期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或违背减免条件者,除责令其全额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取消下一学期的各种奖助资格。
第十二条 免学费补助每学期申请一次,以后学期如需减免,需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为了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免学费资助政策、利用好国家资助金,学校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免学费教育活动,全学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具体活动安排参照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及文明习惯养成等方案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航天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